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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冯其伟杀人团伙被执行死刑 两年抢劫21次杀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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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4 13: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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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杀人团伙被执行死刑 两年抢劫21次杀9人

  9月9日,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为名,对一抢劫杀人团伙的4名主犯执行死刑。经法院查证,该团伙在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期间,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实施抢劫21次,共杀害9人。这四个人于2004年被抓,6年间不服死刑判决,曾两度上诉。

  六年前被判死 曾经两度上诉

  据法院判决,冯其伟等4人是一抢劫杀人团伙的核心成员,其他在逃或另被判刑参与作案的成员还有10多人。第一被告冯其伟今年34岁,第二被告陈庭志今年36岁,第三被告施洪攀29岁,第四被告李远西30岁。他们均来自贵州农村,只有李远西初中毕业,另3人都是小学文化。

  判决书认定,从2003年3月起到2004年10月22日被抓,4人共抢劫21次。其中,冯其伟参与杀死9人,重伤1人,还导致1人轻伤。

  2004年,4名凶犯被惠州警方抓获,直到现在被执行死刑,已经过去了6年,中间历经3次审判。2005年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4人死刑,4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省高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惠州中院重审。2007年,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4人死刑,4人再上诉。2009年9月,省高院维持死刑判决,后经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终定罪。近日,最高法下达死刑执行通知书。

  借口租车拉货 勒死司机劫财

  据了解,冯其伟等4人租住在深圳龙岗区,他们从2003年3月开始,直到2004年10月被抓一年多的时间里,在临近深圳的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大肆作案。他们以各种名义,在深圳龙岗及秋圩周边其他乡镇租赁小型私家蓝牌车,要求到新圩镇拉货,途中对司机实施抢劫。

  每次作案,至少有两个人佯装租车。在大部分案件中,当受害者驾驶车辆行驶到惠阳区美加美伞厂时,车上的案犯便找借口停车,让其他案犯上车。等同伙一上车,他们就利用绳子或直接用胳膊勒住司机的脖子,使其窒息死亡。行凶后,他们将受害者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开车到偏僻处抛尸,再将车卖掉分赃。作案时间都选择在下午或近傍晚时刻。

  执行死刑 家属无一到庭

  死刑执行宣判时,法官认定冯其伟、陈庭志是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施洪攀、李远西则积极参与,4人均为主犯。四法官表示,冯其伟等4人,杀死多人,罪行累累,十分凶残,必须处以重刑。

  执行死刑时,4名案犯的家属无一到庭。

  案件

  货车司机

  被捅瞎得以保命

  2004年9月,冯其伟等4人从深圳龙岗租一辆五菱小货车到惠州新圩,在美加美厂附近,4人扼住该司机的脖子,同时用手指将司机双眼捅瞎,致司机昏迷。他们误以为司机已死,将其扔在新圩一个山沟里,司机因此保住一命。

  劫杀邻家打工女

  搜得一块钱

  除抢劫蓝牌小货车外,陈庭志、李远西还抢劫贫穷的打工女。2003年,当时李远西租住在深圳龙岗南联,邻居是一名在当地打工的18岁女孩。

  某日凌晨时分,该女孩下班路过李远西租住的房屋时,被李远西直接拉进房间,将其掐死,没想到,他最后只从女孩身上搜到1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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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14 13: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惠州审判一抢劫杀人团伙 一年内犯命案15起

        时间:2005年05月20日09:13  来源: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佘锦)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冯其伟等11人特大抢劫杀人团伙案进行审判。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冯其伟、郑绍雄、陈庭志、施剑、王其刚、张宏、龚远杰(女)、李远西、张传红、温锦龙、袁土水等11名被告,从2003年3月至2004年9月期间实施了抢劫、销赃、杀人等犯罪行为。

  在法庭上,公诉方共提起30起公诉,除去1起销赃案外,其余29起全部为抢劫作案,其中15起致被害人死亡,1起致被害人重伤。被告共抢得汽车14辆、手机20部、摩托车6辆。

  在公诉方宣读完起诉书后,一受害人的妻子当庭提起民事诉讼,代表受害人的父母和子女,要求四名涉案被告人赔偿赡养费、抚养费。

  在昨日的庭审中,只有少数被告当庭认罪,大多数被告人都有或多或少的翻供,其中第二被告郑绍雄和第八被告李远西对起诉书提出的有关控罪全部予以否认。

  在经过公诉方公诉、控辩双方辩论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再审。

  链接

  案情回顾

  罪行累累

  两年不到抢劫29次

  据起诉书指控,2003年2月13日,冯其伟、陈庭志、娄海波等人经密谋后,携带水管铁、匕首等在惠阳区新墟镇市场租用一辆被害人叶森林驾驶的牌号为粤L7M840的山羊牌摩托车,当摩托车行至新圩镇美加美伞厂附近水泥桥时,被害人一伙采取扼颈、殴打等暴力手段,抢走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摩托车一台,随后将赃款平分。这是该团伙首次作案。

  2004年2月,被告人李远西、陈庭志等密谋盗窃小汽车。因为被害人庄某经常到龙岗区街道办事处文化站跳舞,陈庭志事先安排其女友龚远杰在文化站歌舞厅做服务员,以作内应。同年2月25日晚,被害人庄某前往文化站跳舞,龚远杰趁机将被害人寄存于舞厅保管处的皮包盗走。包内有宝来小汽车钥匙一串、小灵通、诺基亚手机各一部。随后,李远西将皮包交给在楼下接应的陈庭志和旺龙,将被害人价值18万的宝来牌小汽车偷走,销赃后,被告人将赃款平分。

  据警方调查,该团伙在2003年2月至2004年9月间,在惠州市惠城区犯案1起、惠阳区犯案8起、惠东县犯案2起、深圳龙岗犯案18起。

  天网恢恢

  幸存者成破案关键

  2004年9月9日,被告人郑绍雄、冯其伟、施剑、经密谋后,由郑绍雄、施剑在龙岗区新生村租用一部由被害人陈钦强驾驶的车牌为粤K·W2504五菱牌小四轮汽车。当天14时许,当汽车行驶至惠阳区新圩镇时,预伏守候在此的冯其伟、王其刚等与郑绍雄、施剑等合力采取按住手脚、扼脖子等暴力手段,使被害人昏迷在车内,尔后驾车逃离。并将误以为死亡的被害人抛弃在新圩镇东风村的山沟处,抢得现金200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600元的汽车一辆。几人将汽车销赃后,将赃款平分。

  陈钦强苏醒后,赶紧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来也成了公诉方的一个重要证人,并对案犯进行一一认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钦强的损伤属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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