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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潜逃九年,不服死刑判决,嘱咐孩子以后学法,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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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7 10: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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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潜逃九年,不服死刑判决,嘱咐孩子以后学法,挨三枪才断气

这个案子本身不复杂,但因为年代久了证据不确凿,导致判决有很大争议。

主人公仇某,1973年生人,17岁时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两年半。出来后,在一个厂子当工人,每天下班后就回到家中,因为怕院子里的人瞧不起自己,很少出门。

1993年7月24日早上7点,仇某的母亲与邻居妇女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斗,仇某和程某的丈夫有撕扯。

这时,住在五楼的涂某,下楼帮程家,用拳头殴打仇某,后被邻居拉开。

仇某被打后,自觉吃了亏,又觉得此事不能善了,便骑车外出找人。上午10时许,仇某邀集朋友“小高”(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和“小高”的一个朋友(姓名不详,在逃)来到自己家中。

涂某此时也去找做警察的表哥,没有碰到。正好碰到原来的同学黄某,随后与黄一起回到自己的家中。

中午11点半左右,涂等人与下楼来到仇家门口,双方言语不和又发生口角、打斗,仇某及“小高”、“小高”的朋友三人持刀朝黄某砍杀,黄被刀砍伤后逃跑,仇某三人即持刀在后面追,仇某等人朝黄的左胸前又捅了一刀,将其杀倒在地。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但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也就没有找当时的证人调查取证。(这点很关键)

仇某潜逃期间,颠沛流离,去了好几个省份,在四川一个面包房打工,学得一手做面包的好手艺。

1993年年底,仇某又潜逃到黑龙江,先在佳木斯,后到哈尔滨,在道外区开了一家蛋糕店。

1994年年初,仇某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女儿,日子过得不错。

2002年9月20日上午,哈尔滨警方接到线索,随即在下午将仇某引出面包房逮捕,9月26日,将其移交案发原省份。

仇某到案后供述,当天中午,是对方十多个人来他家挑衅,叫骂、踢门,死者黄某还带了一把藏刀,把刀架在他朋友小高的脖子上,他们才反击,是小高拿着刀追过去,用刀砍杀黄某,并朝黄的腹部捅了一刀。

邻居A证词是,看见刀架在仇某脖子上,仇某叫来的人就抢到对方的刀,把对方捅倒了。

证人B证词是,案发时,看到楼下好多人往案发地跑,并听到一个好大的声音叫:“小高,不要。”,看到有一个人捂着肚子蹲在地上,地上有血,在离这个人一两米远的地方,仇某的父亲在拽一个人,这个人手上拿了一把大约有2尺长的藏刀,仇某站在他们身边,手上什么都没有拿。

证人涂某(这是跟仇某最开始打架的那个)陈述,他听说,仇某叫了两个人来,还带了刀。他就去找做警察的表哥,未遇。回来时,碰到同学黄某,与黄一同到家后,便与自己母亲和黄某去仇家,不久,双方打起来,仇峰杰三个人就用刀砍黄某,黄身上流血,仇某他们就追杀。

证人C陈述,看到仇某一个人拿了一把刀在砍黄某,黄头上在流血,就在院外马路上跑,最后谁捅了黄某胸口一刀,她不知道。

证人程某(与仇某母亲吵架的那个妇女)陈述,前面过程与C的都差不多,仇某砍了黄脑袋一刀,但胸前一刀是谁捅的,她没看到。

证人谢某(涂某的母亲)陈述,是仇某的一个朋友拿了一把自制刀冲出来砍黄,被黄抢下来,并用刀架在仇某朋友颈部,仇某同另一个人拿了两把藏刀从家里冲出来砍黄的头上、身上,黄就跑,仇的朋友就一个人持刀追黄,仇某后到又用刀砍黄,并用刀对黄左腹部刺了一刀,自己用衣服去堵黄出血处!

根据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的是涂某,黄某等人来到仇某家门口,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仇某三人一起持刀砍杀黄,黄逃跑,仇某等人追杀,追上后继续砍杀,导致黄某死亡。

但量刑的事实则缺乏充分的证据,比如涂某、黄某一方是否到仇家门口叫骂挑衅;黄某是否把刀架在小高的颈部;是仇某、小高两个人还是共有三个人追杀黄某;仇某有没有刺杀黄某胸腹部等等,这将直接决定仇某的量刑轻重。

但遗憾的是,在这些量刑事实上,仇某的供述辩解与证人陈述之间、证人陈述相互之间都存在重大矛盾,无法相互印证。

仇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存在避重就轻的心理是正常的,他的供述辩解未必都是真实。但其他证人的也不是没问题,比如证人谢某说看到仇某刺杀黄勇龙左腹部,但此时犯罪已经进入第二现场,该证人是一老太太,何以能有奔跑能力,同时目击到砍杀的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是有疑问的,因而不排除作伪证的可能。

毕竟时隔九年,证人也可能存在记忆错乱,导致证言与事实不符。

除了少数证人否认仇某参与砍杀,大部分证人都未能证实仇某是否刺杀黄某的胸腹部,唯独一名证人谢某陈述看到仇某刺杀黄左腹部,但可信度并不高。

更麻烦在于小高及小高的朋友都没落网。

法院在开庭之前,向检察院提出三点补充证据的意见,检察院将意见转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答复是:第一,此案案发距今已近十年,侦办人员变动,原始调查材料尚未找到;第二,当时未收缴到杀人凶器;第三,据法医意见,无法重新鉴定死者身上的多刀伤是否一把刀所为还是数把刀。

2003年5月28日,仇某故意杀人一案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仇某辩解他没有用刀杀人,在打斗过程中他还制止了打斗。

公诉人的意见,仇某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共同刑事责任;案发时间与审判时间相隔10年,所有的言词证据均为2002年以后调取,证人证言一定倾向性,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均缺失;鉴于本案案情比较重大,建议法庭量刑时予以慎重。

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意见。

在作最后陈述后,仇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题为《我的辩护》的书面辩护材料,他提到对方一伙人拿刀具、铁棍、渔叉等凶器冲入我家寻仇……本案的起因是邻居间纠纷,本案凶器的认定缺乏有力的证据……我再三交代说明没有杀人,杀他的刀不是我拿的……潜逃及以后的生活证明本人没有继续犯罪。

2003年6月9日,因为出现新的证据,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公诉人向法庭举示的新证据是一份侦查机关于6天前收集的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仇某还用刀在黄某胸口窝里捅了一刀”。

审判长问公诉人这份证据是在什么情况下收集的,公诉人回答:第一次开庭后,原侦查单位提供了这份证据,是被害方家里人找到的这个人,后去做的笔录。

质证时,仇某提出他与新证人叶某家一直有纠纷,因为一些小事结了怨,所以这份证人证言不可信。

辩护人提出证人叶某已经58岁,该份证言取证时间过长,不客观,不真实,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之处,可信度低,且调查笔录中没有向证人宣读笔录的描述,程序上有问题。

庭审之后,从仇某在看守所给他妻子写信内容来看,他对判决结果持相对乐观态度,认为就是判多少年的问题。

这个案子在区分刑事责任大小的关键事实上存在证据缺陷,按照一般审判规则,应当对被告人仇某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因为一旦草率杀之,日后在审判潜逃归案的小高等其他共同犯罪人中,就必然陷入死无对证的审判困局。

让检察院到意外的是,2003年6月13日,也就是第二次开庭的四天后,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仇某死刑,从一审法院判决书来看:仇某等人朝黄某的左胸前又捅了一刀”,说明法院也未认定这致命一刀是何人刺杀,该犯罪情节事实只能作存疑认定。

同时,判决书对检察院公诉人当庭发表的“本案案发时间与审判时间相隔10年……导致本案证据存在一定的缺憾”和“鉴于本案案情比较重大,建议法庭量刑时予以慎重”这样两点重要的公诉意见未予以置评。

2003年8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同时核准死刑。

2003年8月28日,法院对仇某执行死刑。

仇某身材魁梧,外貌英俊,当天神情阴沉,一脸愤然,看得出他对判决极为不满,但并没有大声叫嚣。

在验明正身时,有两幕场景比较特别。

在法官向仇某宣读死刑裁定后,他要求除承办法官外,在场的其他人均回避一下,他有话想单独和法官谈。一名死刑犯临死前单独和他的一审法官密谈,到底会谈些什么?没人知道。

另外留下遗言时,仇某先是说了一段对亲友表示歉疚的话,书记员进行笔记录,他突然提出想亲自书写后面的遗言,得到了法官同意。

仇某胆量颇大,至少手没有抖,他在笔录纸上迅速写下一段遗言:

答应我,老婆,一定要把孩子培养成一个法律界的知名人士,她聪明,我相信,你是不会辜负我最后的遗愿的。

一般不用补枪,但这次《执行死刑笔录》上记载着:三枪毙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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