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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计算,在考虑了路况、道路类型以及安全程度的情况下,自驾开1000公里,大约需要花费11-13个小时,这十几个小时中,人会产生不可抗拒的疲劳感,发生危险的概率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到底是什么让一个丈夫自驾1000多公里去杀了自己的前妻?背后的原因出人意料。
袁某出生于1972年,是土家族人,也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常年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2012年结婚之后,和妻子袁小某生下了一个女儿,可是双方感情并不好,常常因为一些小事吵闹,本来就不多的情感被消耗殆尽,去年不得不离婚各自安好。
离婚时是经过商议的,女儿归袁某抚养,在双方都没有其他不满的前提下,袁小某回到了娘家,之后两边基本上就不联系,只有袁小某想女儿的时候可能会跟女儿视频通话一下,大家以为一辈子也就这样了,哪里想到今年却出事了。
不知道是不是被父母离婚这件事影响,袁某女儿本来就不算好的身板,现在更是经常吃药住院,到后来都没有办法去上学,袁某一个人又要上班赚钱,又要照顾女儿,难免有点力不从心,就一直想要说服前妻袁小某复婚,然后让前妻帮忙照顾女儿。
袁某也是有点魔怔了,其实就算不复婚,袁小某也依然有照顾女儿的义务,就算不照顾,也应当给予抚养费来减轻袁某的负担,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可是袁某偏偏要复婚,那袁小某当然不愿意,以至于袁某口干舌燥,袁小某心如冷铁,袁某也就从一开始的低声下气,变成了暴跳如雷。
他经常发一些恐吓威胁的短信,对袁小某说要是不照顾小孩就怎样怎样,这令袁小某烦不胜烦,后来干脆就不回复袁某的消息了,袁某想着这女儿又不是他一个人的,自己焦头烂额,袁小某却在家好吃好喝,因此怒火中烧,今年2月,他辗转反侧后抄了一把刀出门了。
这一次出门,他驱车1000多公里到达了袁小某娘家,那时候刚好是凌晨3点,人睡得最熟的时候,袁某堂而皇之撬开了袁小某家的门,然后摸索到了袁小某的房间,将门反锁后对她举起了手中锋利的菜刀,也就是他准备砍下去的那一秒,袁小某醒了过来。
那晚袁小某因为有心事,没有睡熟,一睁眼看到袁某的脸和刀,立即吓得尖叫出声,并且快速爬下了床,可惜还是被袁某逮住了,袁某对着袁小某就是一顿没有章法的乱砍,袁小某竭力阻扰还是有被狠狠砍中,以至于警方拍下的现场照片可谓惨不忍睹。
好在袁小某的家人听到了她的呼救声,将她救了下来,伤情经过鉴定后是轻伤一级,2月10日袁某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公安局依法逮捕,在看守所他交代了一切,不过却依然要承受触犯法律带来的后果,接受来自相应的惩罚,根据以上可知,袁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这是婚姻家庭这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罪犯罪,且未遂,适用死刑应当慎重,处罚比照既遂也可从轻或减轻。
广东神龙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4年有期徒刑,袁某的面包车、两部手机、两把刀具也被当作作案工具被没收,事情到这里本应该尘埃落定,未料袁某依然不服上诉,只不过他的异议是针对手机和面包车的,他认为这些不是作案工具,不能被没收。
这里涉及到作案工具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物品的处理条文中,其实并未说到作案工具,仅有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概念,以至于在司法实务中,裁判者对于这个概念认知的不同,导致判决结果出现过严或过松的情况。
不过一般认为犯罪分子专门为犯罪准备的工具,和对结果起实质性作用的本人财物,为作案工具,那么该案中袁某并不是特意选择的面包车,这是他出门在外常用的生活工具,也没有对结果的产生有什么实质影响,因为不可作为犯罪工具收缴。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其面包车不属于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返还袁某的面包车,袁某如愿以偿没有丢失自己全部的身家。
袁某也算是终于不用再抚养自己的女儿了,在这种母亲远走,父亲坐牢的情况下,孩子不是留给爷爷奶奶,就是得回到母亲的身边,可是袁某为了不照顾小孩,这付出的代价也实在太大了,对孩子的伤害程度,甚至远超于他和袁小某结婚,难道小孩不会想父亲宁愿坐牢都不愿意照顾她?这让她该如何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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